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旅客和貨物的運輸量增多,特別是隨著機動車擁有量的擴大,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嚴重,已成為和平時期嚴重威脅人類生命財產安全的社會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交通事故給出了明確的定義:“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霸诜蓺q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中,道路交通事故有道路、車輛、過錯或意外、損害后果等構成要素。 一、 道路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 車輛 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是涉及車輛的事件,換句話說,道路交通事故中當事方至少有一方是車輛,不涉及車輛的事件不能構成道路交通事故。這里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皺C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胺菣C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 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三、 過失或意外 道路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責任行為不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規范為前提條件,及時沒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規范,只要是因為過錯或者意外造成損害,仍然可以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過錯,是指當事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對于道路交通事故來說,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的出現必須表現為非故意,否則將超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法規的調整范圍,涉嫌治安處罰和刑事犯罪。 過失,是指行為人因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而預見損害后果,并致損害后果發生。 意外,是指當事人不可預料也不可避免的情形。 四、 損害后果 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有損害后果,即有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現。這里的財產損失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直接財產損失為準,不包括間接財產損失。如果客觀上沒有損害后果出現,就不能算作道路交通事故。 五、 必須具有交通性質 在道路上舉行軍事演習、體育競賽等發生的事故均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五個要素可以作為鑒別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據。在鑒別道路交通事故時,上訴因素構成了統一的整體,缺一不可,只有滿足上述五個條件的事件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鄭君律師編輯,請勿轉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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