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師網鄭君律師答: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危險駕駛罪)第二十二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幸燮谙蓿1-6個月。
依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之規定,酒駕分為兩種,1.飲酒后駕駛,2.醉駕駕駛,具體標準如下: 3.1 車輛駕駛人員:機動車駕駛人員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 3.2 酒精含量: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 3.3 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3.4 醉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相關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附:《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辦理“醉駕”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一、關于立案標準 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范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對被查獲后,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 對被查獲后,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跑的,也應當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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