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 浙江匡智律師事務所接受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委托,律所指派我們作為其代理律師參加今天的庭審,現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 浙AF……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4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26日,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 二、 被告保險公司對交警證明的事實沒有異議,原告系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不屬于被告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應由客運責任險來承擔,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1、 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證明和我公司調查員出具的調查報告以及對原告的詢問筆錄,可以得知原告在事故當時一只腳已經在上車,應屬車上人員。 2、 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你的解釋》第17條,本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中的第三人,也即不屬于被保險人。我們認為,“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的區別是比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擊等原因導致車上人員脫離本車的,不存在“轉化”為第三人的問題,上述人員仍屬于“車上人員”,不應由交強險予以賠償。 三、 針對原告訴訟請求中所列各賠償項目,被告保險公司認為: 1、 醫療費:醫療費金額沒有異議(原告支付178元,其中非醫保用藥54.5元,被告墊付的42769.37元,上述醫療費共計42947.37元),但應當扣除非醫保用藥2615.8元和原告治療自身疾病的費用802.54元。 2、 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26天,30元/天; 3、 營養費:不認可鑒定意見的90天,認可70天,15元/天。 4、 護理費:不認可鑒定意見的90天,認可70天,每天100元/天。 5、 殘疾賠償金:按農村標準計算,且因原告自身有骨質疏松、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要考慮參與度60%,21125*5*0.3*0.6=19012.5元。 6、 精神撫慰金:鑒于原告的自身疾病和傷情,認可9000元。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代理人:鄭君律師 年 月 日
附:法律條文: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你的解釋》第十七條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