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區湖墅南路505號迪尚商務大廈C座1層、8-9層,負責人:陳碎亮。
被上訴人一(一審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五營業部。住所地:杭州市體育場路27號。負責人:王箭。
被上訴人二(一審被告):李某某,男,住址云南省曲靖市,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三(一審被告):杭州隆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118號
法定代表人:陳兆君
上訴人不服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2民初2444號民事判決書,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2民初2444號民事判決書,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的一審訴訟請求。
二、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一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未對上訴人提交的王桂玲駕駛車輛上的行車記錄儀所拍攝的事故發生前后的視頻進行證據認定,而簡單的認為各被告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王某行車軌跡偏離其車道,導致本案事故發生,認定事實不清。根據事故發生后各車輛的損壞情況以及行車記錄儀上的視頻,上訴人認為可以明確的確定在事故發生時王某駕駛車輛存在變道、壓線行為,其變道、壓線行為是本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應由王桂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上訴。
此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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