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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書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 |
作者:鄭君律師 時間:2018/5/18 9:53:11 來源:交通律師事故網 點擊:11836 [ 大 中 小 ] |
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由2018年5月1日起實施,新規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事故證明書的復核程序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修改: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
受理復核申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原規定是終止復核)
受理復核申請后,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復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檢察院。(原規定是終止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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