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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應當如何把握 |
作者:鄭君律師 時間:2018/8/28 15:57:37 來源:交通律師事故網 點擊:10025 [ 大 中 小 ] |
關鍵詞: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應當如何把握。
杭州交通事故律師鄭君認為,在交通肇事罪中如何來認定逃逸的行為,我們應從三個方面把握:
一是逃逸行為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條件。只有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脫離現場的行為,才能認定為逃逸。
二是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能簡單看是否逃離現場,而要看肇事者是否有救助(本質)、報案(形式)、等候、立即投案等行為,如果沒有客觀原因但沒有履行,應認定逃避;肇事者受傷后,不如實交待事件情況,虛構身份或離開醫院,也應視為逃逸。
三是有兩種情形不應認定為逃逸。
(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過電話等方式報警,由于懼怕被害人親屬毆打而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按交通肇事后逃逸來處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親屬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張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讓隨行的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此時被告人張某也負傷在身,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后,其委托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就不應認為具有逃逸行為。
附交通肇事罪的其他法律知識:
1.如何認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
以下五種情形應當認定為自首;一是有證據證明交通肇事人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被迫離開現場的。如撥打報警電話,搶救送錢,應認定自首。二是為了搶救,忘了報警,經過盤問如實講述的視為自首。三是將傷者送到醫院,籌錢,留下真實聯系方式,按時返回。四是基于客觀原因未能報案,之后主動歸案。五是有證據證明其離開是因為不知道發生事故。
2.如何認定基本犯?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列舉了九種情形。實踐中應當依據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對照司法解釋看行為人是否構成此罪,對被告人定罪時以其為依據,否則沒有依據。構成犯罪后再考慮量刑情節。實踐中,有些法官對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事任認定書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宣告無罪,導致負面作用和上訪。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不采納事故事任認定書要慎之又慎。
3.如何把握緩刑的適用?
情節特別惡劣的慎用緩刑;逃逸的不宜適用緩刑,但不絕對,如果賠償到位了,可以適用緩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宜適用緩刑;醉駕又肇事的,屬于量刑情節,不適用緩刑。
4.如何把握鑒定程序的啟動?
在發生事故后不能確定是哪輛車撞的,通過查錄像、搞鑒定方式,很不靠譜。對此,相對方往往會要求重新鑒定,而鑒定意見的前后不一致會使審判陷入不利處境,因此建議要慎重選擇以做鑒定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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