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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又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數罪并罰嗎 |
作者:鄭君律師 時間:2018/8/28 16:15:01 來源:交通律師事故網 點擊:13810 [ 大 中 小 ] |
關鍵詞:醉駕(危險駕駛罪),又構成交通肇事罪,要數罪并罰嗎?
杭州交通事故律師鄭君認為,醉駕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同時又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屬于競合行為,擇一重罪處罰。
刑法規定危險駕駛罪的目的是為扼制交通事故、醉酒駕駛和瘋狂駕駛。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抽象危險犯。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以是否發生事故作為認定依據。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按照大多數人的理解,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是一種危險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種結果犯,因此,若醉駕沒有造成任何實害結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結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結果,則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若醉駕行為造成的實害結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關于后果的要求,且行為人對實害結果僅有過失時,此時應按交通肇事罪處理,因為此種情形下,出現的實害結果已經超出了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范圍,自然沒有其適用的余地,醉駕行為成立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競合犯,只能擇一重處罰,以交通肇事罪來定罪量刑。
附: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的法律知識:
1、如何區分本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實踐中,很多案件是由危險駕駛罪轉入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醉駕在鬧市區闖車,造成恐慌,也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駕駛撞死人,按具體情況分析,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看有幾次沖撞,如果發生第二次,又把別人撞了,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2、如何認定何為機動車?
關于機動車,應按照機動車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來認定,沒有登記的不能視為機動車。實踐中,曾經有法官把三輪和兩輪電動自行車作為機動車來認定,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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