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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顱腦損傷的交通事故人傷案件,誰是原告? |
作者:鄭君律師 時間:2019/12/5 13:56:05 來源:杭州交通事故律師 點擊:9891 [ 大 中 小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師鄭君在辦理眾多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發現有部分交通事故傷者屬于重度的顱腦損傷,精神鑒定傷殘等級四級、五級,肢體傷殘等級也構成六級、七級等嚴重的傷殘,傷者的代理律師也僅把傷者本人作為原告,也未列法定監護人。此種情況下,一般被告不提原告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法院也“忽視”此問題。那從實務中,我們針對這種重度傷者作為原告的情況下,究竟該如何處理?
筆者認為,嚴格從法律角度來分析,重度傷者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進行民事行為能力鑒定,若鑒定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則不列法定監護人;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則應當列法定監護人,否則,此類案子從程序上講是有瑕疵的。若被告以此上訴,二審法院可能會發回重審(雖最終判決的實體沒有問題,賠金金額一般也不會改變)。
對于此案案子,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我們是否必要對原告的民事行為能力提出異議,我們認為也是要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來考慮,因為,作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其中傷殘賠償金的計算以及誤工費、護理費的計算標準都有統一的標準,若因為對民事行為能力的異議導致一審法院作出判決的時間延后,事故賠償標準提高了,作為被告來講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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