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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顱腦受傷后精神類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和護理依賴評定標準 |
作者:鄭君律師 時間:2019/12/20 11:10:46 來源:杭州交通事故律師 點擊:17183 [ 大 中 小 ] |
我們是專業辦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律師,我們熟悉杭州地區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和司法實務,杭州地區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委托我們來處理。
分享關于交通事故致人顱腦損傷后精神類傷殘鑒定時關于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和護理依賴等級的評定標準:(以下為湖北地區的行業標準,可供我省參考):
5.誤工期評定
5.1因傷情變化超過規定誤工期的(如嚴重顱腦損傷所致智力缺損或者精神障礙),評定時可酌情延長,在原發顱腦損傷調控的基礎上加90日,上限可至定殘前一日止;傷后較長時間方進行傷殘評定者,應按實際情況評定誤工期。
5.2腦震蕩后綜合征及與本次損傷有關的癔癥、神經癥的誤工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5.3急性應激障礙(含急性應激性精神。┑恼`工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創傷后應激障礙與適應障礙的誤工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5.4損傷誘發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首次發作的誤工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證系癥狀復發者誤工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5.5顱腦損傷等因素造成的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病性障礙、情感障礙、人格改變)的誤工期可評為“至定殘前一日”,一般不應超過12個月,對極嚴重者不宜超過24個月。
5.6顱腦損傷所致輕、中度智能減退的誤工期為6-12個月;重度智能減退的誤工期為12-18個月;極重度智能減退的誤工期可酌情延長,但應掌握在24個月以內。
5.7顱腦損傷所致神經癥樣綜合征的誤工期為傷后3-6個月。
5.8癲癇性精神障礙的誤工期原則上不超過12月。
6.護理期、營養期和護理依賴等級評定
6.1護理期、營養期原則上按照《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GA/T1193-2014)的標準評定,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6.2“護理期”是指一段時間內需要護理,而“護理依賴”是指評殘后長期需要護理。護理依賴程度應按照《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31147-2014)標準評定,精神障礙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12項的評定記錄需存檔備查。
6.3護理期、營養期一般為住院時間或“誤工期”的1/3—1/2或更長,但不能超過誤工期。傷殘等級為一至六級的傷者,護理期可等同于誤工期。
6.4對評殘后護理依賴期限的評定建議:完全護理依賴者可暫評定為5年(5年后需要再評);大部分護理依賴者可暫評定為2年(2年后需要再評);部分護理依賴者暫評定為1年(1年后需要再評)。
6.5護理人數原則上評為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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