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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時車上所載的貨物會不會被扣留? |
作者:鄭君律師 時間:2020/5/28 10:10:22 來源:杭州交通事故律師 點擊:10026 [ 大 中 小 ]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46號令)第39條第2款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該條款具體可以理解為:
1、扣留事故車輛時,除違法物品外不得扣留車輛所裝載的貨物。嚴禁扣留貨物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抵押。
2、為調查需要應核實車輛所載貨物的重量、體積,以確定車輛是否超載、貨物損失的多少等事故事實。
3、對于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66條規定:“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險物品,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依法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或者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結案后按有關規定處理。對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存放在符合危險物品存放條件的專門場所!保ㄕ詶顫檮P編著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釋義與案卷制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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