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司法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關于印發《廣州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司法鑒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0年6月8日 穗中法[2020]94號)
全市各基層法院、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及各區公安分局、全市各司法鑒定機構、駐粵各財產保險法人機構、駐粵各省級財產保險機構、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高級入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體化處理工作的通知》(粵高法[2019]8號),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司法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聯合簽署了《廣州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司法鑒定工作指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分別報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公安局、廣州市司法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廣州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司法鑒定工作指引
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體化處理機制,確保鑒定的中立性、準確性、公正性,減少對鑒定過程、結論的異議,及時維護受損方的合法權益,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鑒定問題作出如下指引:
一、本指引適用于已投保交強險或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下列事項的鑒定或評估:
(一)人體傷殘程度鑒定;
(二)非醫保項目費用鑒定;
(三)車輛維修費用評估;
(四)車載物品或其他物品損失評估;
(五)其他需要鑒定的事項。
二、交通事故造成人體受傷或車輛、物品損壞,事故各方當事人應立即向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應將本指引告知或交付給事故當事人。
三、對需要鑒定的事項,受損方與保險公司協商一致,可自愿選擇設立登記地址為廣州的鑒定機構。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受損方應從《廣東法院司法委托入選專業機構》中選擇設立登記地址為廣州的鑒定機構。受損方按上述要求選擇的鑒定機構,保險公司原則上應予以認可,并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逾期未確認的,視同保險公司同意委托。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對鑒定意見提出的異議成立且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按本指引第十七條規定應予準許。
四、受損方與保險公司可向保險糾紛調解組織、人民調解組織等申請鑒定。
五、受損方向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起訴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
六、受損方與保險公司申請鑒定后,由調解組織或人民法院引導當事人共同委托鑒定,或通過搖珠等方式從《廣東法院司法委托入選專業機構》中選定設立登記地址為廣州的鑒定機構。
七、共同委托的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預交,受損方自愿預交的除外。交強險和商業險在不同保險公司購買的,涉及車損、物損的鑒定費用由商業險保險公司預交,涉及其他鑒定項目的鑒定費用,由交強險保險公司預交。
八、受損方既不與保險公司協商鑒定事宜,也不向有關部門申請鑒定而自行單方委托鑒定,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對該鑒定意見不予采信。
九、鑒定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受損方單方委托鑒定的法律后果,引導受損方與保險公司采取共同委托或者申請調解組織、人民法院委托的方式進行鑒定。
十、受損方應在原發性損傷及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鑒定機構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時間》(GA/T1088-2013)的規定衡量評殘時機,并在鑒定意見中對此予以說明。
十一、受損方與保險公司選定鑒定機構后,除非委托鑒定的事項不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范圍,鑒定機構不得拒絕受理委托。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十二、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與受損方商定對人體的臨床檢驗時間、地點和對車輛、物品的勘驗時間、地點,并要求受損方提交相關病歷資料、車輛或物品來源、價值的經各方當事人質證的鑒定材料,并對鑒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十三、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見證鑒定檢驗、勘驗過程。各保險公司應預留兩名現場見證聯系人的姓名、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由廣東省保險行業協會收集匯總、鑒定機構確定臨床檢驗或現場勘驗的時間后,提前五個工作日通過預留的電子郵箱發送電子郵件通知保險公司臨床檢驗或現場勘驗的時間、地點、受損方基本情況、涉案車輛車牌號碼、鑒定機構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是否派員見證;參與見證的,見證人員在現場檢驗、勘驗結束后在相關記錄上簽名,有異議的可進行備注。保險公司見證人員限以現場觀察方式參與見證,不得使用錄音錄像方式見證,不能干擾鑒定人正常鑒定活動的順利進行。如保險公司收到通知后不參與見證,后期再以臨床檢驗或現場勘驗不規范、程序不合法、未經其見證為由抗辯,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十五、鑒定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應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或與委托方約定的鑒定期限內完成鑒定并作出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書格式應當符合《司法部關于印發司法鑒定文書格式的通知》的規定,并寫明根據鑒定材料和檢驗、勘驗結果形成鑒定意見的分析、鑒別和判斷的過程。
十六、鑒定意見作出后,應經調解或訴訟當事人質證。當事人或有關部門對鑒定程序、內容、依據有疑問或有異議的,可通過調解組織或人民法院要求鑒定機構予以解釋說明。若需鑒定人出庭或到調解組織解釋說明的,異議人應預交出庭及相關費用。
十七、對受損方與保險公司共同委托或有關部門委托所作出的鑒定意見,一方當事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一般不予準許,但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十八、鑒定機構不按照本指引規定而接受受損方的單方委托,或鑒定意見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向市司法局通報,市司法局作出處理結果后及時通報人民法院,必要時暫停對存在問題鑒定機構的委托鑒定資格。
十九、本指引暫試行兩年,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審判庭、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廣州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負責解答。
二十、已購買保險的機動車的侵權方及未購買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鑒定事宜,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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