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北省公安廳 河北省司法廳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關于印發《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
計算標準(試行)》的通知
(2020年3月27日 冀高法[2020]31號)
各市、雄安新區中級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雄安新區公安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司法局,各銀保監分局、河北省保險行業協會、各市保險行業協會,雄安新區黨群工作部:
現將《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及時轉發轄區縣(市、區)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2020年3月19日印發的文件作廢,以此件為準。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層報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廳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處和河北銀保監局財產保險監管處。
河北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網上數據一體化處理”改革工作,實現道交糾紛調解、裁判及保險理賠的流程化、標準化和高效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制定《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原則上應適用上述標準,統一裁判尺度,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全省公安機關、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照上述標準開展調解工作,促進道交糾紛公平高效化解。全省保險機構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中,應當執行上述標準,提高保險理賠的規范性和時效性。本標準與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不一致的,應當以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為準。
附件: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
備注:
一、本標準所稱上一年度有關統計數據是指糾紛處理時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統計數據:
(一)2018年度相關統計數據
2018年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997元。
2018年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
2018年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2127元。
2018年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1383元。
2018年河北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71633元(按行業分類:農林牧漁業23161元,采礦業75200元,制造業65622元,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94358元,建筑業57681元,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76366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87721元,批發和零售業50867元,住宿和餐飲業43044元,金融業113858元,房地產業61266元,租資和商務服務業52250元,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97193元,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49651元,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39947元,教育79610元,衛生和社會工作73704元,文化、體育和娛樂業67290元,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祝68420元)。
(二)以后按照河北省統計局發布的最新統計數據自行調整。
二、賠償項目與交強險分項的對應關系:1.誤工費、外地就醫住宿費、就醫交通費、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費用、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對應交強險中的死亡傷殘賠償分項;2.醫疔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整容費以及后續治療費對應交強險中的醫療費分項;3.車輛維修、物品損失、車輛重置等財產損失以及評估費對應交強險中的財產損失分項。
三、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案件,適用本標準;
本標準施行前己經終審的案件或者進入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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