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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怎么處罰 |
作者:鄭君律師 時間:2020/8/31 15:07:39 來源:杭州交通事故律師 點擊:8313 [ 大 中 小 ]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同時,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吊銷駕駛證,二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構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行為的,吊銷駕駛證,且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駕駛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后,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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