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交通事故復核申請事故雙方的權利,但是一定要注意申請的時間。時間從拿到事故認定書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計算三天,三天指工作日。另外,如果你在第三天通過快遞方式投遞的,哪怕對方是在第四、第五天收到,都不算過了時效。
交通事故復核申請書
申請人:張某某(事故當事人)。
被申請人: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事項:
1、請求撤銷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第3418814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事故責任,認定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李某承擔主要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9年10月XX日XX時XX分,申請人張某某駕駛杭州01XX號電動自行車,沿杭州市東馬路由北向南行駛,途徑東馬路與中寧路路口時,靠邊停車后起步左轉彎通過路口過程中,與沿東馬路由北向南行駛的李某駕駛的無號牌“小刀”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申請人張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事故。
于2019年10月XX日申請人收到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341881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張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于2020年XX月XX日申請人再次收到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34188142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申請人張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此認定書,申請人本著事實求是的原則,提出以下質疑:
一、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第3418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違法。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本次交通事故于2019年10月XX日發生,于2019年10月XX日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簡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時隔九個月后,在事故雙方未申請復核的情況下,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再次重新調查,并重新作出與第一次完全不同的事故責任認定,程序違法。
二、該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及事故原因分析有錯誤。
該認定書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中寫道:“張某某駕駛非機動車路邊停車后起步,未查明來車方向車道內車輛通行情況,未注意讓行直行車輛”.事實上,從監控中可以非常明確的看到,申請人張某某是先把電動自行車?柯愤,并一直觀察后方車輛情況,在讓行多輛電動自行車并確保近距離后方無電動車后才起步。根據杭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李某在事故發生時車輛的車速鑒定可以看出,事發時李某駕駛的電動車車速在28KM/H-30KM/H,申請人張某某認為,本次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是李某駕駛的電動車超標,超速行駛,且未注意前方車輛動態造成的。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但該事故認定書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存在程序違法等諸多錯誤。所以,申請人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請求復核,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人張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此致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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