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運輸企業駕駛員駕駛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拒賠的問題,我們應當具體來分析:
1、駕駛員駕駛的車輛分類,根據2018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取消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通知》中,明確了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對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和車輛運營證的管理。也即,4.5噸以下的車輛無需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但是4.5噸以上車輛以及;奋囕v等,還是要對應資格證書。
2、駕駛員駕駛4.5噸以上的營運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一定拒賠嗎,那也要具體分析【作為傷者或者駕駛員方,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答辯】:
1)保險公司需要舉證證明其所提供的保險合同中的簽字系代辦保險的運輸公司中何人所簽、何人所蓋章,也需舉證證明其是否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案涉保險合同交付給了運輸公司。如不能舉證證明,該免責條款不應產生法律效力。
2)保險合同中關于“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免責條款中對“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含義不清,并未明確要求駕駛員取得何種許可證書或者必備證書,難以認定保險公司就投保人必須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3)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合同系格式合同,該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免除了己方責任,加重了對方責任,排除了對方權利,違反了公平原則,應為無效條款。
3)保險公司既無法證明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期間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與此次事故發生的因果關聯性,也無法證明其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是否會增加承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
關鍵詞:營運車輛,從業資格證,交通事故,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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