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無證駕駛的張某和受害人江某均承擔交通事故同等責任,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江某30110元之后,能否向無證駕駛的侵權人全額追償交強險賠償款?對此,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應按事故責任比例向無證駕駛的侵權人予以追償,即保險公司向張某追償的比例應為保險公司賠償金額30110元的50%。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被告張某承擔全部責任違反了過錯責任原則,也明顯有失公平,不應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交強險合同的約定,無證駕駛的情形下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可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向無證駕駛的張某全額追償,即保險公司追償的范圍為其已經賠償江某的30110元。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保險公司有權全額追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句話確定了保險公司向無證駕駛侵權人追償的范圍是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內”!百r償范圍內”從文義上理解,第一層意思當然是追償范圍不應超過保險公司實際向受害人賠付的范圍,而筆者認為“賠償范圍內”同時也含有一層意思:保險公司追償的范圍不應低于保險公司實際向受害人賠付的范圍,即應全額追償,而不應按事故責任比例只追償一部分。
2.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不以事故的責任劃分為前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薄督忉尅返谑艞l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备鶕陨蟽蓷l可得出一個結論:無論交通事故侵權人是否投保有交強險,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的均是全額賠償責任,不以事故的責任劃分為前提。區別只在于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交強險內的全額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代為承擔;未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全額賠償責任由侵權人自行承擔。
3.全額追償符合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的追償比例問題屬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對最終賠償責任的分擔,歸根結底屬于保險合同糾紛,自然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處理。無證駕駛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而且屬于交強險保險合同明確列入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投保人在投保單上予以簽名確認,應當認為保險公司已盡到相應的提示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合法有效。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后,當然有權依照交強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向無證駕駛侵權人追償。
4.全額追償符合我國交強險制度運行的現狀。從交強險制度的立法目的來看,無證駕駛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是為了及時有效地對當事人損失給予救濟,而不是對無證駕駛侵權人的損失予以分擔。在無證駕駛情形下,保險公司承擔的只是中間責任,無證駕駛人才是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但其本身并非社會福利機構,在侵權人無證駕駛的情況下對受害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后,應當有合理的途徑消化或分解這一加重的負擔,即對無證駕駛侵權人全額追償。另一方面,從目前交強險的實際運營狀況看,交強險還不是一種完全的社會保險,需要考慮運營成本和費率計算的實際問題,向侵權人全額追償有利于降低其運營成本,從而避免謹慎守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為違法駕駛者分擔違法成本。
5.全額追償對無證駕駛行為的否定性評價,是以私法手段促進公法目的實現的有效手段。無證駕駛屬于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將給不特定的人帶來嚴重的風險,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懲罰。如果保險公司只能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追償,容易導致駕駛人無證駕駛時存在僥幸心理。要求無證駕駛侵權人承擔全部責任體現了對無證駕駛人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同時也是以私法手段促進公法目的實現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引導當事人不得無證駕駛。
延申:
那對于車輛所有人、管理人,其若存在過錯,對受害人的損失存在相應的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可以向其追償,追償的范圍又是什么?
【分歧】存在兩個焦點問題:一是保險公司對機動車所有人是否享有追償權;二是保險公司是否有權追償全部賠償款。
針對第一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該交通事故是因車輛實際使用人無證駕駛導致的,保險公司不能向車主追償,只能向侵權人追償;另一種觀點認為,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明知其無駕駛資格依然將車輛出借,存在過錯,保險公司有權向車主追償。
【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
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北景钢,桑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在未核實李某是否具有駕駛車輛資質的情況下,將車輛借給李某使用,對造成該事故存有過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币虼,桑某依過錯比例承擔侵權責任,亦為侵權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后,有權依據法院判決書對桑某、李某的責任劃分對二人進行追償。
針對第二個問題,有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有權追償全部賠償款,但筆者認為,保險公司的追償范圍應根據侵權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加以確定。因為損害賠償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保險公司對于其追償權的行使亦應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追償的范圍限于侵權人應承擔的比例范圍內,以體現過錯方負終局性賠償責任的立法本意,也符合責任自負、公平合理的司法理念。反之,若使侵權人全額賠償保險公司,則將使侵權人承擔過量的責任,有悖公平原則,亦不符合交強險這一險種存在的初衷。本案中,李某在該交通事故中負事故同等責任,法院判決確定桑某、李某在該交通事故中共承擔50%的責任,故保險公司應在桑某、李某的50%責任限額內進行追償,即僅能追償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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