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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輛制動不合格保險公司拒賠,經起訴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
作者:鄭君 時間:2022/5/5 20:35:36 來源:交通律師事故網 點擊:1111 [ 大 中 小 ] |
事故車輛經鑒定機構檢驗,認定肇事車輛制動不合格,保險公司據此拒絕理賠,男子無奈之下將對方訴至法院。近日,蕪湖鳩江區法院作出判決,判決保險公司按約賠償。
李某駕駛機動車駛往馬鞍山方向,因超速行駛碰撞到前方橫過公路的薛某,造成薛某受傷。事故發生后,鑒定機構對李某駕駛的車輛進行技術檢驗,經鑒定機構分析和檢驗,肇事車輛制動不合格。
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薛某負次要責任。雖然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100萬,但由于保險公司不理賠,薛某因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保險公司對肇事車輛制動不合格是否構成商業保險條款中的免賠事由發生爭議。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中,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后經檢驗制動不合格,因此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免除賠償責任。原告則認為,車輛年檢合格,在行駛中出現了臨時技術性問題,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對格式條款的解釋不可任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車輛管理機關進行了檢驗,且檢驗合格;诤细竦臋z驗,駕駛人員有理由相信車輛符合上路行駛的條件。至于車輛發生事故時能否檢驗合格,車輛的駕駛人員無法預測和控制。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條款中約定的“檢驗不合格”是指事故發生時檢驗不合格,而原告認為該條款中的“檢驗不合格”指的是“車輛已按照規定進行年檢,經檢驗不合格后仍上路行駛的情形”,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的規定,本案中,保險公司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明顯加重了對方的義務,顯失公平,故應作出對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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