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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統計局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
2021年度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41元,其中,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247元。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42193元
3、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122309元
4、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69228元
2021年浙江省統計局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
2020年度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397元,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699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930元。
2020年度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1295元,其中,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6197元,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1555元。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法釋〔2022〕14號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第十七條修改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四、第十八條修改為:“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五、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六、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本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通知
浙高法明傳[2021]158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
一、適用范圍全省法院受理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二、適用標準
1、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省、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省、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三、適用時間
本通知發布后(含當日)發生的侵權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本通知。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2020年浙江省統計局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
2019年全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9899 元,其中,2019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0182元,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9876元;
2019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2026元,其中,2019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7508元,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1352元。
2019年浙江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72078元。
注意:2020年4月1日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杭州地區暫按老法律依據計算,但標準可按統計局公布的新標準計算。
另,根據“杭中法【2020】6號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標準等問題的意見》,于2020年4月1日以后發生的交通事故統一適用以下標準: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傷殘賠償金計算方法:
。1)60周歲以下,省統計局公布數據×賠償指數×20年;
。2)60周歲至75周歲,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75周歲以上,省統計局公布數據×賠償指數×5年
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
。1)60周歲以下,省統計局公布數據×20年;
。2)60周歲至75周歲,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75周歲以上,省統計局公布數據×5年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
(1)賠償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
(2)賠償期限:①未成年人,計算至18歲。②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每增加1歲,從20年中減1年。③75歲以上,按5年計算。
(3)賠償限額:被扶養人有數人,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A、18歲以下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B、18-60歲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0年]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C、60-74歲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0年-(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歲)]}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D、75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5年] ÷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傷殘賠償指數)
附: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杭州地區):http://www.ueaws.com/ArticleShow.asp?id=2137
交通事故各“賠償項目”的計算方法:http://www.ueaws.com/ArticleShow.asp?id=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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