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證據,直接決定著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因其性質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故其不是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那么如果對于事故認定書中責任的劃分不認同怎么辦,通常只用兩種途徑,一種是復核、一種是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舉證由法院來確定事故責任。
1、復核:就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對事故認定重新認定,這里要注意的是,這個書面復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認定書送達的三日內提出,否則就失去復核的機會。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后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1)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
(2)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復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的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的期限:
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復核的方式:
復核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復核終止的事項:
復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復核。
復核的結果:
(1)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復核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復核結果告之形式: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后,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復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復核次數: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以一次為限。
2、因事故認定書的性質為證據,故可由當事人提供與事故認定書相反的證據,足以讓法院采信,從而不采信事故認定書從確定的事故責任。
(4)當事人及代理人閱卷復印的權利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應當事人、證人要求保密的內容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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