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ect id="lzbfh"></delect>

    <dl id="lzbfh"></dl>

    <span id="lzbfh"></span>

        今天是2023年12月1日  星期五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詢平臺正式上線運營  ·西湖區發生交通事故,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得到雙份理賠;  ·西湖法院半掛車交通事故案,兩份交強險范圍內得以賠償;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賠償得以理賠;  ·在富陽法院代理對交通事故調解協議不服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歷時兩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終得以賠償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錢,全由保險公司理賠  ·關鍵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師,杭州律師,交通事故律師,交通事故法律咨詢,浙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標準計算,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交通事故保險理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鄭君律師   收藏本站  
             法律咨詢

      聯系人:鄭律師
      咨詢熱線: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區香積寺東路99號三樓(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師  交通索賠常識
       交通事故處理  事故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訴訟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書范本
       交通法律法規  傷殘鑒定
       保險理賠  聘請律師須知

      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同等責任精神撫慰金30000元的判決案例

      作者:鄭君律師   時間:2023/1/12 10:35:11   來源:交通律師事故網   點擊:2076   [ ]

      仇某某1、仇某某2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寧?h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2029號

      原告:仇某某1(系死者泮某某長女),女,1967年1月31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h。

      原告:仇某某2(系死者泮某某次女),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原告:仇某某3(系死者泮某某三女),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h。

      原告:仇某某4(系死者泮某某四女),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原告:仇某某5(系死者泮某某五女),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h。

      原告:仇某某6(系死者泮某某之子),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寧?h。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袁山中路258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00492000671P。

      負責人:吳承,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高安市佳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藍坊鎮高豐路204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83309239378E。

      法定代表人:袁海軍,總經理。

      被告:婁某某,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漢族,戶籍地貴州省甕安縣,現住浙江省寧?h。

      原告仇某某1、仇某某2、仇某某3、仇某某4、仇某某5、仇某某6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宜春分公司)、高安市佳盛物流有限公司、婁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原憲偉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于2022年5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仇某某1、仇某某2、仇某某3、仇某某4、仇某某5、仇某某6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安市佳盛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原告請求變更訴訟請求為:六原告具體經濟損失有:醫療費683.80元、死亡賠償金443214元(6年×73869元/年)、喪葬費54322.5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合計548220.30元;按事故責任比例,即要求三被告賠償六原告經濟損失401205.40元。1.判令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在保險范圍(交強險、商業險)內賠付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請優先賠償;2.判令被告高安市佳盛物流有限公司、婁某某共同在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在保險賠付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案件相關情況

      2022年3月11日9時54分許,被告婁某某駕駛×××號重型自卸貨車沿甬臨線自北向南行使至梅茶線燈控路口,遇左轉彎紅燈時停車等候放行。左轉彎紅燈變換綠燈放行起步時,車頭左側與遇紅燈自西向東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泮某某發生碰撞并碾壓,造成泮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寧?h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婁某某與泮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另查明,被告婁某某駕駛的涉案車輛×××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行駛證登記在高安市佳盛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在泮某某搶救過程中,被告婁某某墊付醫療費4617.72元。

      本院對原告的損失認定如下:

      1.醫療費5217.72元(原告支付的醫療費600元+被告婁某某墊付4617.72元。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抗辯按照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約定,泮某某所花的醫療費中10%屬非醫保費用,由涉案車主方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婁某某不同意承擔非醫保費用。本院認為,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未舉證證明受害人支出的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則對保險公司的該主張難以支持)。

      2.死亡賠償金443214元(6年×73869元/年)。

      3.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4.喪葬費54322.50元。

      以上合計532754.22元。

      裁判理由與結果

      本院認為,民法典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作為涉案車輛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承保單位,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被告婁某某與泮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該責任認定雙方不持異議,可作為本院認定相關當事人賠償責任的依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認定泮某某與被告婁某某的交通事故賠償比例為4:6。本院確定六原告因泮某某死亡而造成的合理損失為532754.22元;由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六原告185217.72元(醫療費5217.72元+死亡賠償金95677.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喪葬費54322.50元),六原告應返還給被告婁某某墊付款4617.72元,尚可獲賠180600元;由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六原告208521.90元【(532754.22元-185217.72元)×60%】。六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泮某某死亡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告人保宜春分公司全額賠付,故被告高安市佳盛物流有限公司、婁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高安市佳盛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仇某某1、仇某某2、仇某某3、仇某某4、仇某某5、仇某某6185217.72元,六原告應返還給被告婁某某墊付款4617.72元,尚可獲賠1806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仇某某1、仇某某2、仇某某3、仇某某4、仇某某5、仇某某6208521.90元;

      三、駁回原告仇某某1、仇某某2、仇某某3、仇某某4、仇某某5、仇某某6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第二項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受理費7318元,減半收取3659元,由原告仇某某1、仇某某2、仇某某3、仇某某4、仇某某5、仇某某6負擔5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負擔360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

      原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  胡寧玲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書

      一、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履行期限過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報告財產令送達后拒絕報告或報告不實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罰款措施;被執行人不積極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將會同公安、工商、銀行、證券、組織人事、房管、民航、鐵路等部門啟動的執行聯合信用懲戒機制,具體包括: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獲取政府補貼或支持;限制擔任公司高管;限制招錄為公務人員;限制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單位;限制從事特殊市場交易;限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級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限制出境;扣押車輛等措施。

      三、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或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或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將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三百一十四條、二百七十七條等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一篇:杭州拱墅法院交通事故案件自行委托司法鑒定的鑒定費有傷者自行承擔案例
      下一篇:死亡賠償金哪些人可以主張分割,又是怎么分的,未成年人的份額由誰保管?
      国产在线自在拍91 U欧美国产国产综合视频|久久香蕉超碰97国产精品|国产精品国三级国产av|一本一本久久A久久综合精品 夜夜福利一区二区三区av|亚洲国产精品久久久天堂不卡海量|久久88国产综合精品|亚洲日韩一区二区三区四区高清

        <delect id="lzbfh"></delect>

        <dl id="lzbfh"></dl>

        <span id="lzbfh"></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