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配偶與父母就死亡賠償金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法院考慮未成年子女撫養等因素調解結案。
現年31歲的張某原本有一個幸福的家庭。不料天降橫禍,幸福之家頃刻間破滅。2019年9月13日,張某丈夫衛某在其受雇的山東某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中從事勞務活動時,不慎從網架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該公司一次性賠償衛某家人63萬元。此筆賠償款全部由張某的公公、婆婆領走。處理完喪葬事宜后,尚未平復喪夫之痛的張某與公婆對賠償款的分割發生矛盾,將同樣承受喪子之痛的公婆告上了法庭。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考慮到案件當事人雙方的特殊關系以及張某年僅9歲的孩子,并未急于開庭,而是從維護親情的角度出發,經過多次疏導、調解,最終雙方摒棄前嫌,達成一致意見:張某之子分割得死亡賠償金178424元,此款由張某公婆負責保管;張某分割死亡賠償金110553元,余款歸公婆所有。案件結束后,張某又將自己分割的賠款中的60553元留給兒子作為生活費,自己只留下5萬元。
從上述法院的調解方案我們大致可以看出:
1、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按遺產的規定來進行分割;
2、死亡賠償金不是按平均分來處理的,而是要考慮死者的近親屬之間的生活緊密程度、經濟依賴程度、以及生活收入水平等多方面來綜合考量,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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