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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杭州最新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杭州交通事故律師整理,確保數據準確】 |
作者:鄭君律師 時間:2023/3/14 14:34:05 來源: 點擊:1588 [ 大 中 小 ] |
杭州專業交通事故律師團隊,每年辦理杭州等地上百起交通事故案件,熟悉杭州等地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和實務處理,交通事故法律咨詢可來電【杭州鄭律師:153-7209-8360】或掃碼添加微信咨詢。
2023年浙江省統計局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
2022年度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302元、人均生活消費支付38971元,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44511元。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1268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44511元
3、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128825元
4、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71934元
寧波地區標準:
2022年度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348元、人均生活消費支付47916元,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690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47916元。
2022年浙江省統計局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
2021年度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541元、人均生活消費支付36668元,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247元。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487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42193元
3、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122309元
4、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69228元
說明:
1、目前,浙江省統計局、寧波市統計局均已公布 2022年度浙江省及寧波市居民收入及支出數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的規定,2023年浙江一般地區(除寧波市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71268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44511元/年進行計算,浙江寧波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76690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47916元/年進行計算。
2、根據浙江地區規定,浙江地區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喪葬費仍按照2021年度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即61154.5元。(新標準尚未出來2023.3.14)
3、根據浙江地區規定,如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無法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2021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誤工費。(新標準尚未出來2023.3.14)
4、根據浙江地區規定,如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可以參照2021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護理費。(新標準尚未出來2023.3.14)
5、其他數據目前仍沿用浙江省及寧波市統計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關數據,待統計部門公布最新數據后將及時進行更新。
【侵權審判信箱】第3問:省統計局未公布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喪葬費、誤工費、護理費標準如何確定的問題(2021年8月23日)
問:2021年6月17日浙江省統計局公布的《2020年浙江省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統計公報》僅公布了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未公布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應按照何種標準予以確定?
答:經我院向省統計局函詢,因今年統計方法改革,目前統計項目中已刪除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統計部門未能提供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統計數據的情況下,我庭對喪葬費、誤工費、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明確如下:
(一)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無法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上一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
(二)護理費: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可以參照上一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
(三)喪葬費:按照統一賠償標準的工作思路,對死亡被侵權人的喪葬費應當按照上一年度“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不區分單位性質。
本解答發布之日一審法庭標準尚未終結的案件適用上述標準。對于適用上述標準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調整后的計算標準,當事人據此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予準許。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的通知浙高法明傳[2021]158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試點工作的通知》[法明傳(2021)61號]要求,現就全省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全省法院受理的各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二、適用標準
1、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省、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省、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三、適用時間本通知發布后(含當日)發生的侵權行為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本通知。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注意:2020年4月1日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杭州地區暫按老法律依據計算(區分城農標),但標準可按統計局公布的新標準計算。
另,根據“杭中法【2020】6號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標準等問題的意見》,于2020年4月1日以后發生的交通事故統一適用以下標準: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按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按照“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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