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千萬不要著急,更不要盲目的調解與訴訟,在哪兒告?告誰?告什么?一定要搞清楚,否則一旦啟動,進入司法程序,恐怕結果就不由您決定了。有時不同的程序會使訴訟結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訴訟開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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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內容 |
時間限制 |
管轄權爭議 |
事故管轄權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 |
上級公安部門應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各方 |
事后報警證據提交 |
當事人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交管部門處理的 |
事故證據從提出請求之日起10天內提交 |
檢驗鑒定 |
需要對當事人生理、精神、尸體、車速等檢驗鑒定 |
應在勘驗現場結束之日起5日內指派專業鑒定部門檢驗鑒定 |
檢驗鑒定時間 |
應在20日內完成,需延期的由設區市公安交通部門批準可延長10日,超限的報省級公安交通部門批準 |
公安交通部門得到檢驗鑒定結果后 |
應當在2日內將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
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
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3日內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資質的機構重新檢驗鑒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門 |
尸體處理 |
檢驗鑒定結束后應通知死者家屬 |
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
無名尸體 |
10日內無人認領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 |
事故責任認定書 |
自勘查檢驗現場之日起 |
10日內作出 |
事故發生后逃逸的,自查獲逃逸人或車輛之日起 |
10日內作出
不能查獲的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10日內作出 |
對需要檢驗鑒定的從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 |
5日內作出 |
事故調解 |
事故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申請公安交通部門進行事故調解的直接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 |
10日內提出書面申請 |
公安交通部門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 |
10日 |
死亡從辦完喪事之日,受傷從治療終結之日,傷殘的從定殘之日算起,造成財產損失從定損之日起 |
10日 |
事故訴訟 |
對人身傷害提起訴訟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 |
1年 |
民事訴訟一般的訴訟時效為 |
2年 |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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